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报酬管理办法

 

为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,充分调动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积极性,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。根据《仲裁法》和国务院办公厅《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》(国办发〔199544号)、《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》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仲裁员报酬基数按案件受理费的35%提取。

二、仲裁员报酬分为基本报酬、奖惩报酬。发放标准按案件结案时限及结案方式而定。

三、基本报酬

基本报酬是指在规定审期内结案、按基数计发的办案报酬。审期是指从仲裁庭组庭之日起至结案之日止(中止仲裁、鉴定、经批准的当事人延期审理申请期间扣除)。

(一)三位仲裁员办理的仲裁案件,首席仲裁员占40%,两名边裁分别占20%;独任仲裁员办理的仲裁案件,独任仲裁员占60%。首席(独任)仲裁员每案报酬费数额不足1000元时,按1000元计发;边裁每案报酬费数额不足600元时,按600元计发。

(二)组庭之前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,不计发仲裁员报酬费。组庭之后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,报酬费按实收受理费基数计发。

(三)每个仲裁员的基本报酬每个案件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。疑难复杂案件报酬费的计发一事一议,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后报本会主任批准执行。

四、奖惩报酬

(一)仲裁员在规定审理期限内调解、和解结案的,报酬费按基本报酬的10%奖励。

(二)仲裁员超过规定审理期限结案的,报酬费按基本报酬的50%扣除。

五、其他情形报酬的规定

(一)法院发回重新仲裁的案件,已支付的原仲裁庭组成人员报酬费予以收回;重新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报酬按规定计发。

(二)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案件,不计发仲裁员报酬费;已支付仲裁员报酬费的,予以收回。

六、办案报酬由铜陵仲裁委员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。

七、本办法由铜陵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八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